新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
2024-04-11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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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发改委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对2016年12月印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新办法》将于2023年6月1日起施行,44号令同时废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是节能审查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新办法》在《原办法》的基础上,做了较大幅度的增改,条例数量从18条增加至33条,现就重点变化内容简要解析如下。

一、重新划定节能审查范围
(一)修订内容
1、将省级节能审查机关管理权限由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提高到1万吨标准煤。
2、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在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实施区域节能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
3、明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二)政策解读
提高省级节能审查机关管理权限门槛,符合简政放权、“放管服”的要求,以湖南为例,据不完全统计,2022年全省共批复5000吨到1万吨能耗项目的占比接近20%,本次门槛调整后,将使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进一步集中精力抓实抓好重大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此外,园区正在逐渐成为能源消费集中增长的重要区域,开展区域能评,将推进能源节约工作体制机制创新,提升节能审查效率。
二、突出与双碳战略目标的衔接
(一)修订内容
1、《新办法》要求在节能评估报告中增加:产品能耗、单位产品化石能源消耗、单位增加值(产值)能耗、单位增加值 (产值)化石能源消耗、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化石能源消费量、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和供给保障情况、原料用能消费量;有关数据与国家、地方、行业标准及国际、国内行业水平的全面比较。
2、《新办法》提出具备碳排放统计核算条件的项目,应在节能报告中核算碳排放量、碳排放强度指标,提出降碳措施,分析项目碳排放情况对所在地完成降碳目标任务的影响。
3、《新办法》中提出要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
(二)政策解读
二十大报告等重要文件多次指出,要“强化能耗强度控制,增加总量控制弹性,逐步转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等。《新办法》的举措体现了与二十大精神的紧密衔接,在《新办法》的指导下,项目节能审查将成为碳达峰碳中和、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重要抓手。
三、补充完善工作制度
(一)修订内容
1、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项目,建设单位需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由原节能审查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同意变更或重新审查的决定。
2、单个跨省项目由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所在省级节能审查机关牵头、其他地区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共同商讨后决定;打捆项目由子项目所在省(区、市)相关节能审查机关实施。
3、补充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应分期进行节能验收、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二)政策解读
上述内容补充完善了制度要求,并明确管理职责,优化节能审查变更、节能验收、节能审查意见逾期、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项目条件等既有制度,完善节能报告编制和审查要求,补充跨区域和打捆项目审查、项目数据调度等必要管理规定。分期建设项目可分期验收,便于分解工作强度,督促审查主体项目的质量意识。
四、升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
(一)修订内容
1、从事节能咨询、评审等节能服务的机构提供节能审查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 实行监督检查、不定期抽查制度,检查抽查结果作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
3、 对未按本办法或节能审查验收不通过,擅自开工或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对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罚款和整改,同时对提供节能审查虚假信息的第三方编制单位给予高额罚款并没收所得。
(二)政策解读
《新办法》在《原办法》的基础上,增加第三方编制单位的管理,从源头增强节能审查制度能效把关作用;升级事后监管力度,强化了多重结果运用的刚性约束,包括纳入节能目标评价考核、通报批评、罚款和整改等,将进一步提升节能审查制度监管效能,有效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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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办法》 |
《新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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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 |
为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加强用能管理,推进能源节约,防止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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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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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各地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完成情况,对各地新上重大高耗能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督导。 |
依据各地能源消费形势、落实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完成节能目标任务、推进碳达峰碳中和进展等情况,对各地新上重大高耗能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督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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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分析评价依据;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2方面的分析;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 |
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一)项目概况;(二)分析评价依据;(三)项目建设及运营方案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四)节能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五)项目能效水平、能源消费情况,包括单位产品能耗、单位产品化石能源消耗、单位增加值(产值)能耗、单位增加值(产值)化石能源消耗、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化石能源消费量、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和供给保障情况、原料用能消费量;有关数据与国家、地方、行业标准及国际、国内行业水平的全面比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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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等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 |
项目的能效水平、能源消费等相关数据核算是否准确,是否满足本地区节能工作管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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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
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原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提出同意变更的意见或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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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审查机关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节能审查机关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强化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节能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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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对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的项目,应对项目承诺内容以及区域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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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对各地节能审查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巡查,对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公开,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国家发改委对各地节能审查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检查抽查结果作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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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 |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对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视情节处10 万元以下罚款,经节能审查机关认定完成整改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可依据实际情况出具整改完成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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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
建设单位应出具书面承诺,对节能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以拆分或合并项目等不正当手段逃避节能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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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审查机关对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在“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 |
节能审查机关对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将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在“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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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处分。 |
节能审查机关、节能评审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与评审的有关人员在节能评审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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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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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内容 |
管理职责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根据本地节能工作实际,对节能审查工作加强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落实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强化能耗强度降低约束性指标管理,有效增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弹性,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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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 |
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送项目能源消费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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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定期向国家发改委报告本地区节能审查实施情况,按要求报送项目节能审查信息和已投产项目调度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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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
以不正当手段逃避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按程序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已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使用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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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