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湖南省能源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Hunan Energ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HNEA。
第二条 协会性质:协会是由湖南省内从事与能源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专业人士等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做好“政企桥梁、行业引领、服务企业、统筹协调”工作;坚持服务政府,为能源主管部门建言献策,当好智库参谋;服务会员,反映行业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会员单位协调发展;服务行业,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服务质量,规范服务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服务社会,推动能源行业高质量发展,促进经济增长。
第四条 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协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南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是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能源局。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协会住所设在湖南省长沙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1、搭建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与纽带。反映本行业会员的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引导行业和企业良性竞争。推动政府部门和各类能源企业的密切联系,形成政府政令畅通,能源企业诉求及时反馈的上下沟通渠道。
2、协助政府引导能源行业发展。积极宣传贯彻政府有关能源建设发展的指示、政策和法规;聚焦于能源行业全局性和综合性的领域开展能源规划、行业标准制定、重大课题研究、政策倡导、技术交流合作等,为政府出台能源政策提供支持;参与政府产业政策的课题研究和政策效果评估;研究本行业的近期和远期发展方向,对能源行业的发展提出规划和建议。
3、开展协会交流,促进协会合作。通过联系其他专业能源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其他专业能源行业协会的作用,打破协会间壁垒,促进协会间融合发展,形成协会之间的优势互补,与各协会一道来共同形成能源行业的凝聚力和协会之间的合力。
4、发挥行业监督功能,强化行业协调和自律管理。加强各类能源领域尤其是跨能源品种的协调和自律管理,通过制订并组织实施全省能源行业道德准则、行业准入条件等行规行约,推动全省能源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并完善行业自律和约束机制,维护各领域能源企业的公平竞争,形成能源共同发展的合力,推动能源行业整体高质量发展。
5、构建综合性服务与信息平台。建立“能源之家”网站,创办《湖南能源》会刊和“湖南能源数字信息化平台”。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能源经济与技术信息;掌握国内外同行的发展情况,了解市场动态和技术进步趋势,进行市场预测预报,为会员单位、能源行业、政府和社会提供信息服务。
6、编制和发布行业年度报告《湖南省能源发展报告》。组织实施行业调查、研究和统计工作,为湖南能源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理论与信息支持。创办“湖湘能源”论坛,定期编制和发布行业年度报告《湖南省能源发展报告》。
7、开展构建新型能源体系等重点研究。依托“新型能源体系”宏观大格局,发挥综合性行业协会优势,协助政府构建新型能源体系,持续探索构建新型能源体系的实施路径,提出具有湖南特色的新型能源体系总体框架,编制新型能源体系发展规划,研究新型能源体系配套政策标准等。聚焦各协会的交叉和空白领域,重点开展跨能源专业的研究或氢能、地热能等新兴能源领域的研究,与其他协会协同研究、合作共赢,形成行业、协会间的优势互补,共同提升湖南能源行业的创新能力。
8、组建能源行业专家委员会(专家库),积极开展学术研究与技术培训工作。通过专家委员会组织会员单位开展省内外、境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活动;组织会员参与能源行业的新技术及新工艺的研发,推广先进的施工技术、工艺和企业管理经验;组织举办能源相关论坛、年会、展会、研讨会等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汇编整理有关资料;组织专家为能源企业开展重大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组织本行业技术、管理人员和职工岗位培训,提升行业整体技术水平。
9、组织交流并推广能源行业改革和发展经验。积极开展优秀能源建设单位、个人、工程项目等评优评选和资信评定活动。加强湖南省能源行业与国内国外同行进行交流与协作,扩大湖南能源发展视野。
10、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组织会员参与各类公益活动,树立行业良好社会形象。
11、完成政府部门和企业委托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凡从事能源行业及其相关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申请获批准后,可成为协会单位会员。
(二)凡登记在册的国家注册(工程)师和富有能源工程建设、管理经验的经济和技术专家、学者,自愿申请获批准后,可成为协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在全国、全省及本地区能源行业及相关领域有一定的积极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单位或个人提出入会申请;
(二)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审核入会资格,填写会员登记表;
(三)协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四)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协会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接受协会的协调和管理;
(七)协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严重违背本章程,经协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监事;
(三)审议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会费收取标准和办法;
(五)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八条 协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第十九条 理事单位由会员自荐或推荐,报协会秘书处酝酿形成下届理事会拟任成员名单,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确定。每届理事会任期5年。
第二十条 理事单位的理事代表原则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协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协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聘请名誉会长、高级顾问、顾问;
(四)制订和修改协会章程;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提出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需要讨论的各项议案;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九)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三条 协会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协会理事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节 会长办公会
第二十五条 协会设立会长办公会制度,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一)、(四)、(五)、(七)、(八)、(九)、(十)等七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须有2/3以上负责人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负责人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会长办公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协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执行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协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有较大的积极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协会会长与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也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条 协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继续任职。
第三十一条 协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或执行会长担任。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协会会长、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签署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等有关重要决议文件;
(四)提名副会长、秘书长,向党建领导机关报备后交理事会选举;
(五)提名副秘书长,经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聘任。
第三十四条 协会秘书长采用选举或聘任形式产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秘书处各部室主要负责人;
(三)决定秘书处一般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协会日常事务及工作文件的签发。
第三十五条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三十六条 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办公室设在湖南省能源规划研究中心。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内设综合管理部、行业与会员管理部、学术研究培训部等职能部门,承办相应的事务。秘书处可根据业务拓展的需要增加部门设置,但须提请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审议。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七条 协会设监事1~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对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会员单位进行营利。
第四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长办公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4年10月1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