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布式光伏管理办法疑点解析与工作建议
发布时间:
2025-04-21 11:00
作者:
封焯文,刘利黎
2025年1月,国家能源局发布《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分类、备案、建设及运行管理提出了系统性要求。4月2日,国家能源局在官方网站上针对政策实施过程中企业及公众提出的疑问进行解答。解答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未按时并网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处理,同一用地红线的定义,办法发布日期的确认,以及备案主体和用电主体是否必须同一主体。
4月11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问答(2025年版)》(以下简称《2025版问答》)从定义和分类 、行业管理 、备案管理、建设管理、电网接入、项目运行 、其他七个方面解答了常见的73个问题,系统性解读了从业人员对新版管理办法的各种疑问。本文对国家能源局网站的留言解答和《2025版问答》进行了思考分析并提出工作建议。
一、留言解答与思考分析
留言问:如有一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在本新规出台前已按照“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取得备案证及接入方案,但因建设周期原因,未能于5月1日前并网投产,本项目是否需按自发自用重新办理备案证及接入方案。
新能源司答复:对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发布之日前已按照“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取得备案证和接入方案,未能于2025年5月1日前并网投产的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因项目分类和上网模式与《管理办法》中有关要求不一致,需重新办理备案证件和接入方案。
该答复体现了政策过渡期的严格衔接,企业需注意,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对于在2025年1月23日(办法发布之日)前已备案且按“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取得备案证及接入方案的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若未能在2025年5月1日前并网投产,对于现货连续运行的区域,需重新办理备案证件和接入方案;对于现货非连续运行的区域,需按有关规定,先调整为集中式光伏电站,再按集中式光伏电站的有关要求重新办理相关办理备案证件和接入方案,或将规模减少以满足全部自用的要求,然后再重新办理备案证件和接入方案。不能按时并网的企业要结合《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 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做好5月1日至5月31日窗口期衔接问题,提早策划,避免投资风险。
留言问:办法第四、五和十四条规定的“同一用地红线”应如何理解。是以产权人的土地使用权,还是按宗地图红线区分。
新能源司答复:《管理办法》第四、五和十四条中的“同一用地红线”,除将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作为依据外,还需明确相关地块的用电单位在电力公司是否为同一户号。对于同一用电户号的不同地块,需按1个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
“同一用地红线”有三层含义;1、用于建设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位应于同一用地红线内;2、涉及自发自用的,要求电力负荷用户和所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在同一用地红线范围内;3、在同一用地红线范围内分期建设的或者不同投资主体建设的工商业分布式项目不能新增与公共电网的连接点。
判断“同一用地红线”需综合以下两个条件:1、权属依据:以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为基本依据;2、电力户号一致性:相关地块的用电单位在电力公司需为同一户号。
此答复明确了“同一用地红线”的双重判定标准,既强调法律权属,也注重电网公司的实际管理边界。
另外在《2025版问答》中提出: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与用户开展专线供电时,可跨越用地红线。其含义应理解为: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在专线供电模式下电源点和电力负荷用户应在同一用地红线范围内,但可跨越其他红线进行电力输送。
留言问:您好,能源局发布最新《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中第七章第四十三条:对于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已备案且于2025年5月1日前并网投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仍按原有政策执行。请问这里“本办法发布之日”是指2025年1月17日还是2025年1月23日?
新能源司答复:本办法发布之日指2025年1月23日。
《管理办法》的“发布之日”明确为2025年1月23日。此前已备案且在2025年5月1日前并网的项目仍适用原有政策。此答复明确了政策生效的具体时间节点,避免因时间节点误判导致合规争议。
留言问:2025年1月17日印发的《管理办法》第一章第四条括弧中(不直接接入公共电网且用户与发电项目投资方为同一法人主体)仅仅是针对“与用户开展专线供电”的备注,还是针对“接入用户侧电网或者与用户开展专线供电”的备注,如果是,能不能理解为大型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投资主体(备案主体)与用电主体必须是同一主体?
新能源司答复:《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第四条提到: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是指利用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接入用户侧电网或者与用户开展专线供电(不直接接入公共电网且用户与发电项目投资方为同一法人主体)。其中,不直接接入公共电网且用户与发电项目投资方为同一法人主体特指与用户开展专线供电的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对于普通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投资主体(备案主体)与用电主体可以不是同一主体。
解析思考:1、一般直接接入用户侧公共电网的情况:投资主体(备案主体)与用电主体可以不是同一法人主体;2、专线供电的情况:若项目采用“不直接接入公共电网且用户与发电项目投资方为同一法人主体”的专线供电模式,则双方必须为同一主体。
此答复为大型工商业的用电企业提供了灵活性,在一般工商业屋顶租赁场景中,用电企业可引入投资独立备案运营。在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若涉及专线供电或非公共电网接入,需确保法人主体一致性。
二、相关工作建议
新政出台后,特别是将峰谷电价时段调整与136号文结合来看,分布式光伏的商业模式将发生革新,特别是一般工商业分布式项目结合工商业储能势在必行。从收益多元化、交易机制创新来看,单一的分布式光伏自发自用收益将受到市场与政策的冲击。光储一体化项目将真正走向前台,电力交易能力将成为资产方及运营方需要具备的核心能力。
《管理办法》的出台是对分布式光伏行业的进一步规范化管理,目前宁夏、广东、湖北等省(区)陆续出台相应的管理细则,企业唯有根据所在省份情况,深入理解政策,提前规避潜在风险,方能在新一轮发展中抢占先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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